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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459号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老翔黄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049898U法定代表人:顾志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承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桃,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720022015法定代表人:范鸿斌。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因被告南通东阳印染有限公司已经给付所欠货款,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上海德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战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