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邵武诉被告张玉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邵武,张玉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邵武,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张玉爱,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爱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邵武借款本息共计5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