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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瑞、田进、姚伟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田进,姚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曾用名李红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7日,初中文化,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通渭县。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7月2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进,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24日,大专文化,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7月2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姚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5日,中专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无业,住定西市安定区。2005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7月2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芦永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和黄文平(另案处理)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河州村”餐厅饮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髌骨粉碎性骨折,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案发后,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在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伙同一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李瑞、田进、姚伟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田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姚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芦永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成永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