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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记华与朱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记华,朱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775号原告:张记华,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朱志刚,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记华与被告朱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张记华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