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潢经营部与蒲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潢经营部,蒲兴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630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潢经营部。经营场所:铜仁市碧江区鹭鸶路文笔峰路**号。经营者:胡作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祝佳,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蒲兴勇,男,35岁,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潢经营部与被告蒲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潢经营部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潢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顺风汽车美容装潢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