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强与吴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强,吴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沈强,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吴卫华,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强与被执行人吴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沈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卫华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