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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德兴与尹怀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兴,尹怀京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79号原告:李德兴,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尹怀京,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址: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德兴与被尹怀京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李德兴与尹怀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尹怀京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给李德兴5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5000元欠款于2018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以上款项以现金的形式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德兴与尹怀京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李德兴与尹怀京于2017年8月4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