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玮鸿与陆国兴、陆冰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玮鸿,陆国兴,陆冰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49号原告:徐玮鸿,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陆国兴,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陆冰颜,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玮鸿与被告陆国兴、陆冰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玮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玮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玮鸿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