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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玮鸿与陆国兴、陆冰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玮鸿,陆国兴,陆冰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49号原告:徐玮鸿,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陆国兴,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陆冰颜,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玮鸿与被告陆国兴、陆冰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玮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玮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玮鸿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