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金鑫申请执行陈延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鑫,陈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925号申请人执行人张金鑫,男性,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延辉,男性,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张金鑫与陈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矫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