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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书斌与刘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斌,刘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372号原告姜书斌,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刘学,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男,住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斌诉被告刘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书斌于2017年8月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书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书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