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书斌与刘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斌,刘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372号原告姜书斌,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刘学,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男,住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斌诉被告刘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书斌于2017年8月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书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书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