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靖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靖波,王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长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梁靖波,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梦娟,女,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冀0984行审6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6)B2-2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靖波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