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51民初7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郁仁芳与上海金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仁芳,上海金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257号原告:郁仁芳,男,193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金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赵伟明。原告郁仁芳诉被告上海金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郁仁芳于2017年8月2日以需要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史国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