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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瑞增与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瑞增,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潘瑞增,男。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潘瑞增与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瑞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瑞增支付6399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潘瑞增与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瑞增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