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瑞增与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瑞增,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潘瑞增,男。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潘瑞增与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瑞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瑞增支付6399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潘瑞增与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瑞增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