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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文仓诉甘生章、李迎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仓,甘生章,李迎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628号原告王文仓,男,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王成武,互助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甘生章,男,汉族,粮农。被告李迎财,男,汉族,粮农。原告王文仓诉被告甘生章、李迎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文仓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仓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仓承担。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