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文仓诉甘生章、李迎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仓,甘生章,李迎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628号原告王文仓,男,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王成武,互助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甘生章,男,汉族,粮农。被告李迎财,男,汉族,粮农。原告王文仓诉被告甘生章、李迎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文仓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仓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仓承担。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