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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邓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邓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金山北路。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邓嘉,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因宋国红与邓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拖欠受理费而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邓嘉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齐福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