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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昌胜、徐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胜,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朱昌胜,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徐阳,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朱昌胜与被执行人徐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徐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朱昌胜支付租金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645元,执行费2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阳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