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希武张显艳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武,张海龙,张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550号原告周希武,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海龙,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龙江县。被告张显艳,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希武诉被告张海龙、张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希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希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希武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