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希武张显艳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武,张海龙,张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550号原告周希武,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海龙,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龙江县。被告张显艳,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希武诉被告张海龙、张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希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希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希武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