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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黄某,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抗5号抗诉机关: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张某因与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赤检民(行)监﹝2017﹞150XXXXXXXX号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梁金花审判员郑文清审判员阎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庄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