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朴贞子与郑菊花、李善光民间借贷合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执8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朴贞子与被执行人郑菊花、李善光民间借贷合同一案,本院(2017)吉24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菊花、李善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郑菊花、李善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朴贞子与被执行人郑菊花、李善光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13万元后,剩余执行标的放弃,本案结案。申请执行费由郑菊花、李善光承担。该协议被执行人2017年8月4日履行完毕。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