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献县东八建材厂、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东八建材厂,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献县东八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西八屯村。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楼。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的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沈阳浑南新区产业园分理处21×××65账户的存款587907.37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