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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东方诉黄全有、贾先珍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方,黄全有,贾先珍,黄飞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杜东方,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全有,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先珍(黄全有之妻),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东竹苇街21巷*号,身份证号:4101251955********。第三人黄飞达(黄全有之子),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东竹苇街21巷*号,身份证号:410185199010111537.申请执行人杜东方与被执行人黄全有、贾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14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全有、贾先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东方于2017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全有于2010年1月28日将其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东竹苇街27巷2号的房产(权证号:登000489,面积285.35平方米)以22.82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子黄飞达并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7月27日黄全有在本院所做的笔录中证实其子黄飞达19岁之前在校读书,黄飞达于1990年10月11日出生。由此可知黄飞达购房时,其年龄尚不满二十周岁,且买卖双方系父子关系。根据黄飞达的年龄、收入来源、学历、经济状况等基本因素,综合判断明显与事实不符。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登记在第三人黄飞达名下的房产,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黄飞达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东竹苇街27巷2号的房产(权证号:登000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彩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