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飞龙与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龙,徐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313号之一原告:张飞龙,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玲,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飞龙与被告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飞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龙撤回对被告徐秀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张飞龙负担。审 判 长 单美玲审 判 员 崔景瑞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园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