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彪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77号罪犯王彪,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介休市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2)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彪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2015年2月6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13日调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王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包机工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1月、2016年10月、2016年12月、2017年4月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王向红人民陪审员 田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