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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运杰与唐山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杰,唐山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632号原告:王运杰,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54-1号。法定代表人:宋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杰诉被告唐山千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运杰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