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云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2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鹏,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路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3年3月18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云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云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鹏,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云鹏系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及9月7日向吸毒人员黄某1及彭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2克,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吸毒人员黄某1指使王某向被告人张云鹏购买20克毒品冰毒,并交给王某4000元人民币现金,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云鹏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云鹏于当天晚上在塘沽米兰世纪××栋××门别墅门口将重约20克的冰毒交给王某,并由王某转交给黄某1。2016年9月7日晚,被告人张云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与宝山道交口,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将两袋毒品冰毒重约2克卖给吸毒人员彭某,后因彭某在收到毒品后未能按约定支付毒资,张云鹏将部分冰毒从彭某处索回。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张云鹏被黄某1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时黄某1向公安机关上交冰毒两包,分别重3.2克、6.2克,本案即案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29日下午6点多,其给张云鹏打电话要买20个东西,张云鹏到了其家里说这次要先给钱,他去市里拿东西,其害怕张云鹏骗钱,就把4000元现金给了“小宇”(即证人王某),让小宇和张云鹏一起去拿东西,过了会儿,小宇回来了,说把钱给张云鹏从微信上转过去了,张云鹏保证一会儿就拿回来。晚上11点,张云鹏给小宇打电话,让小宇去米兰世纪门口拿毒品,说他有事不来了,后来小宇将一袋冰毒拿回来了。另,证人黄某1辨认出被告人张云鹏就是向其出售冰毒的人。2、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29日晚上6点左右,其哥“大海”(即证人黄某1)让其联系大鹏拿20克冰毒,并且给其4000元的现金,因为他们平时交易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天大鹏提出先付款再给冰毒,大海不放心,担心大鹏收钱不给货,于是就让其跟着大鹏去取冰毒。其联系上大鹏后,他说要去市里拿冰毒,其还有别的事情就没跟他一起去,直接用手机微信转账了4000元钱给了大鹏,办完事其就回大海在米兰世纪55栋的家里了。到了晚上11点多,大鹏打电话说他已经到米兰世纪门口了,在55栋别墅门口大鹏将20克毒品给其就走了,其接过毒品后进屋交给了黄某1。另,证人王某辨认出被告人张云鹏就是向其出售冰毒的人。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塘沽枫景家园××栋××门××号的房主,2015年10月份,该房屋租给了张云鹏,民警搜查时从客厅阳台东侧台阶上发现的黄色方形木头盒子是张云鹏的,是2016年9月14日其来清理房间,从卧室北侧柜子底下清理出来的,其怕张云鹏有用就没扔。盒子里是三个玻璃瓶,还有很多密封袋、一个长方形物品,现在才知道是电子称。另,证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张云鹏就是租住其房屋的人。4、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张云鹏在一起吸过毒,其总看见张云鹏随身携带冰毒,有时候其没有毒品了,就向张云鹏买一点,他也同意。2016年三月份中下旬在张云鹏枫景家园的家里,其找张云鹏买了5克冰毒,给了他900元钱,一克180元。之前还找他买过两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定价也是180元一克。张云鹏的毒品哪里拿的其不知道,反正他总有毒品,随身总有。另,证人郭某辨认出被告人张云鹏就是曾向其贩卖毒品的人。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男朋友张云鹏从2015年10月住在枫景家园××栋××门××号号,平时其和张云鹏总在家里吸毒,每个星期吸一次,毒品都是张云鹏拿来的,透明小袋装着的,张云鹏的毒品哪里来的其不知道,他的朋友很多,还跟其说总去市里找朋友,是不是买毒品其不清楚。6、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9月15日,民警至张云鹏的租住处塘沽枫景家园××栋××门××号进行搜查,在客厅阳台上查扣黄色方形木盒一个内有玻璃管两个、吸管二个、电子称一个、透明塑料袋32个,将以上物品拍照后扣押、经过称重,扣押的两个玻璃管中无色晶体分别重0.11克、0.03克,取样后送检。案发后民警对张云鹏进行身体检查,从其身上查扣蓝色杂牌仿三星翻盖手机一部,拍摄照片后依法予以扣押。7、接受证据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张云鹏租住枫景家园××栋××门××号房间的情况,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民警对张云鹏的蓝色仿三星手机中的微信转账内容进行提取,其微信名为“经过”,2016年8月29日19时27分微信转入4000元。对王某的金色三星手机中的微信转账内容进行了提取,发现2016年8月29日19时26分转出4000元。收款方为张云鹏的微信名(“经过”)。9、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张云鹏租住处塘沽枫景家园××栋××门××号扣押的两个玻璃管中的无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验,黄某1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阳性。11、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初,其找张云鹏买了两个冰毒,商量的一个350元,约定在东江路与五大街交口的桥底下,晚上7、8点钟,张云鹏说到了,其就下楼看见张云鹏开着一辆白色CC汽车,当时车辆副驾驶还坐了一个人,张云鹏递给其两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其告诉张云鹏手头没现金。张云鹏开车走了,其找朋友借钱,没有借到,几分钟后其给张云鹏打电话,之后张云鹏就回来了,把冰毒拿走了,还说其中一袋冰毒少了,说其没钱买什么冰毒。其就给张云鹏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这两个冰毒应该是两克,其发给张云鹏红包就是因为他说其中一包冰毒少了,其才给张云鹏发了100元红包。其的微信名叫“分飞”,张云鹏的微信名叫“经过”。另,证人彭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张云鹏就是卖给其毒品的“大鹏”。12、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张云鹏手机中提取的通话记录、微信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其中有被告人张云鹏与微信名叫“分飞”的男子(即证人彭某)的语音记录,该语音记录中张云鹏埋怨彭某迟迟不给钱,说要把毒品拿回来,彭某表示自己留一个,是否可以便宜点,张云鹏表示350元一个,不能赔钱给彭某。13、被告人张云鹏的供述证明:其曾于2016年9月7日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与宝山道交口,将两袋毒品冰毒重约2克卖给吸毒人员彭某,后因彭某未能按约定支付毒资,又将部分冰毒要回。1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1日张云鹏修完车来其家里,说花10万元买毒品的事儿,说他能找人制毒,大概5、6条东西,就是五六千克毒品,其觉得这是要害其,就打了他,然后和朋友小宇、李某将他扭送到了向阳派出所。其将张云鹏扭送至派出所时,交给民警的两包东西是张云鹏最后一次卖给其的冰毒,吸食了一部分之后剩下的。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0日,大鹏给大海打电话说车胎扎了,后来大海安排其去给大棚送车胎,其办完事儿就回了米兰世纪,后来大鹏修好车也去了米兰世纪,跟大海说,让大海出10万钱,他再去买货,这些货一出手能挣很多钱。其一听这不是诱惑大海走贩卖毒品的道路吗,当时其和大海都不同意,就一起把大鹏给打了,然后将大鹏送到了派出所。16、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向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9月10日,王某、黄某1、李某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云鹏扭送至向阳派出所,并上交毒品可疑物2包,后该所依法受理。同年9月27日,该所在办理彭某容留吸毒一案时,彭某交代2016年9月7日找张云鹏购买过毒品冰毒。后该所开展调查。2016年9月10日18时许,扭送张云鹏到派出所的人员,进入派出所大厅的有黄某1、王某,另外有几个人与黄某1同行人员在大厅外等候。同日向阳派出所民警针对张云鹏贩毒案进行调查,黄某1提出可以证实张云鹏贩毒的证人李某,向阳派出所让黄某1通知李某配合取证,后该所误以为李某就是门外等候的同行人员,故在书写案件来源时,将李某写入了扭送人员中。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9月10日,民警接受黄某1提交的毒品可疑物两包,经过称重,分别重3.2克、6.2克,取样后送检。18、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黄某1上交的两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有刑事判决书及释放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向阳派出所提供的讯问同步录像、户籍证明、张云鹏注册公司的档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鹏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且贩卖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云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云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审被告人张云鹏不服原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鹏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张云鹏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云鹏向吸毒人员黄某1及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2克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张云鹏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张云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上诉人张云鹏系累犯,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量刑在法定幅度以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张云鹏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车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