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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旭萍、张丽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萍,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李旭萍,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李旭萍与张丽娟健康权纠纷(2015)西民四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丽娟在银行财产、社会保险、房产、车辆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旭萍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