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许培源、赵爱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培源,赵爱奎,王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01号申请人:许培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赵爱奎,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王平川,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民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培源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赵爱奎、王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79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