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成都诚信德商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中、成红、唐善银、杨贵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成都诚信德商贸易有限公司,陈中,成红,唐善银,杨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冯玉雷,行长。被执行人:成都诚信德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长仟,总经理。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骆杨,经理。被执行人:陈中,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红,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唐善银,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杨贵斌,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成都诚信德商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中、成红、唐善银、杨贵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有4970632.52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