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海蓉陈泉与朱云剑鲜为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叶海蓉,朱云剑,鲜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陈泉,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叶海蓉,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朱云剑,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鲜为兰,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叶海蓉,陈泉与被执行人朱云剑,鲜为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40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云剑,鲜为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海蓉,陈泉于2017-04-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苟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