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兴有与刘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有,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有,男,1971年3月生,汉族,住云南省施甸县。被执行人:刘广,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陈兴有与被执行人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89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光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