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兴有与刘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有,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有,男,1971年3月生,汉族,住云南省施甸县。被执行人:刘广,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陈兴有与被执行人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89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光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