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一成与涟水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一成,涟水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财保97号申请人:周一成,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国,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涟水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环城南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申请人周一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水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周一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一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涟水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