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纯忠与奉节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纯忠,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7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纯忠,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住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祁美文,县长。李纯忠因诉奉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初162号之二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李纯忠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征收其房屋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李纯忠所提诉讼之中并未阐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即未能对征地行为中诸多行政行为之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批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行政协调等或者国土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政行为等有针对性提出确认违法,李纯忠提请法院予以审理的行政行为对象不具体明确则让法院审理活动无法有序继续。鉴于李纯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且经一审法院释明之后仍拒绝明确,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纯忠的起诉,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纯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