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巨林与被执行人何汉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巨林,何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巨林,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汉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巨林与被执行人何汉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3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燕审判员 全宏伟审判员 蒋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