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邱小军、邱其元与赵继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军,邱其元,赵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邱小军,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邱其元,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继兵,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邱小军、邱其元与赵继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继兵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邱小军、邱其元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继兵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绍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