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秋菊、刘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菊,刘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939号申请执行人陈秋菊,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刘苏敏,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陈秋菊与被执行人刘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闽02民终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陈秋菊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闽0205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苏敏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室(厦国土房证第××号)的房产。2017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16)闽0205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刘苏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秋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厦门市×��区××室房产(厦国土房证第××号)的权属转移登记至陈秋菊名下。刘苏敏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闽02民终2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苏敏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苏敏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北五里42号2105室(厦国土房证第××号)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苏敏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北五里42号2105室(厦国土房证第××号)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秋菊名下。三、申请执行人陈秋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房产、土地机构办理上述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苏朝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