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连云芳与朱延鹏、孔令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芳,朱延鹏,孔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芳,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朱延鹏,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孔令红,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依据(20176)苏1324民初98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延鹏、孔令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芳借款4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0元,由朱延鹏、孔令红负担。经申请执行人连云芳申请,2017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延鹏、孔令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对孔令红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50幢1-202房产已抵押(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连云芳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