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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勇金朝先与徐炳文蹇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金朝先,蹇蔹,徐炳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792号原告:蒋勇,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朝先,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蔹,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炳文,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金朝先与被告蹇蔹、徐炳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蒋勇、金朝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蹇蔹、徐炳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勇、金朝先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金朝先撤回对被告蹇蔹、徐炳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应退给原告蒋勇、金朝先425元。审 判 员 李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 玉书 记 员 刘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