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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李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民初1451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负责人贾某某,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某某,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某某,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化皮镇。被告杜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化皮镇。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李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杜某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7720.56元;2、判令被告李某某、杜某某支付利息7380.79元,逾期利息1377.06元(截至2016年12月7日),并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55101.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156478.41元(截至2016年12月7日止);3、如被告李某某、杜某某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T7W**(发动机号2007833)奥德赛牌小型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杜某某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杜某某共同承担。原告证据:汽车贷款申请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借款借据、贷款罚息表、购销合同、结婚证等。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案件事实一、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杜某某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7836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法;贷款逾期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约定,被告李某某以其名下的宝马牌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对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车牌号为冀AT7W**(发动机号2007833)奥德赛牌小型客车。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78360元,被告陆续偿还7期借款本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开始拖欠原告贷款本息,截止至2016年12月7日尚欠利息7380.79元,逾期利息1377.06元,剩余本金147720.56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47720.5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到2016年12月7日尚欠利息7380.79元,逾期利息1377.06元,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李某某、杜某某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则以被告李某某名下抵押物——奥德赛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T7W**,发动机号200783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杜某某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有凤人民陪审员  冯瑶瑶人民陪审员  毕莹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