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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5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599号之三原告: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柏丽路13号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795612-8。法定代表人:刘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荣,广东致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65928870Q。法定代表人:臧红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茗森纺织��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为4065元,诉讼保全费2797元,合计686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茗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