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跃武公民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武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3326号被拘留人:周跃武公民身份证号码:×××28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胜保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舟山煜昂磨具厂(2017)浙0784执3326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周跃武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跃武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