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成湘、席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成湘,席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成湘,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守华,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胡成湘因与被上诉人席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刘永辉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胡成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