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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周某乙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乙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万盛区,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7日被抓获并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现在温州。被告人周某乙,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7日被抓获并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现在温州。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周某乙犯重婚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晓东,被告人杨某、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何某3报警,称其妻子即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周某乙重婚,随后公安人员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埭河路48弄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杨某、周某乙。经查,被告人杨某、周某乙于十几年前相识,且明知双方有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甲。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何某3于2017年7月31日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同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证人何某2、杜某、肖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证明,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及照片,归案经过,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乙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周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法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孙依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