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淑艳与张桂英、王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艳,张桂英,王长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67号原告:张淑艳,女,1972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311972********,汉族,住海伦市壹品金豆*期*号楼*单元*层中门。被告:张桂英,女,1954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4********,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壹品金豆*期*号楼*单元***室。被告:王长江,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2********,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壹品金豆*期*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淑艳诉被告张桂英、王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经开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5年11月11日原告张淑艳与被告张桂英、王长江签订的关于壹品金豆小区三期3号楼4单元5层中门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案件受理费1784.00元,减半收取计892.00元由原告张淑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矫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