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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淑艳与张桂英、王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艳,张桂英,王长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67号原告:张淑艳,女,1972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311972********,汉族,住海伦市壹品金豆*期*号楼*单元*层中门。被告:张桂英,女,1954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4********,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壹品金豆*期*号楼*单元***室。被告:王长江,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2********,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壹品金豆*期*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淑艳诉被告张桂英、王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经开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5年11月11日原告张淑艳与被告张桂英、王长江签订的关于壹品金豆小区三期3号楼4单元5层中门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案件受理费1784.00元,减半收取计892.00元由原告张淑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矫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