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41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负责人:董俭,董事长。被告:安林,女,198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其他不详。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安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 露审 判 员 张秀娟代理审判员 张凌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