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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41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济南市。负责人:董俭,董事长。被告:安林,女,198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其他不详。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安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 露审 判 员  张秀娟代理审判员  张凌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