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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广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广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79号罪犯魏广志,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广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共同民事赔偿29852.57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9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魏广志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四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广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六万元,共同民事赔偿29852.57元,未履行。2017年3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家庭困难证明。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魏广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魏广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广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2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