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良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良,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德清县。2011年5月1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6年4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周良容留姚良、章明在其位于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大曲头13号家中二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4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周良容留姚良、章明在其位于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大曲头13号家中二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周良容留姚良、章明在其位于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大曲头13号家中二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7年5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周良容留李某2能、姚良、孙晓波在其位于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大曲头13号家中二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周良容留李某2能、姚良在其位于德清县新安镇红丰村大曲头13号家中二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周良共容留他人吸毒5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姚某、李某2能、孙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良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