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纪涛与申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涛,申秀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155号原告:赵纪涛,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申秀宝,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赵纪涛诉被告申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纪涛撤回对被告申秀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培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