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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纪涛与申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涛,申秀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155号原告:赵纪涛,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申秀宝,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赵纪涛诉被告申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纪涛撤回对被告申秀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培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