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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洪喜与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玉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喜,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玉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267号原告:孙洪喜,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科技工业园区开拓道一号。法定代表人:郭春海,经理。被告:郭玉岭,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孙洪喜与被告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郭玉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