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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096号原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长江广场A栋层10室。法定代表人:石可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汇,女,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红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邱一恒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