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海滨与田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滨,田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滨,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华,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雯雯,女,1993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苗,被上诉人姐姐,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海滨因与被上诉人田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字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字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海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毕作宝审判员徐志辉审判员刘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田美慧 百度搜索“”